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簡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1日將判決正本寄存於被告戶籍地彰化縣○○鎮○○○路○○號之警察機關,已生送達效力(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載之地址均係戶籍地),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97年4月21日,而被告遲至97年5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等情,有刑事上訴狀(其上有本院蓋於收受該刑事上訴狀之收文戳章)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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