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三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賭資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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