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452號、98年度偵字第8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轉讓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K他命予他人,戕害他人身心,兼衡其轉讓轉讓之數量、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之香煙1支,乃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8452號
第8736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中和市○○路574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簡字第35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1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6年2月間,先以1公克K他命新臺幣(下同)4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雄 」之成年男子購買K他命共14包後,於同年月12日某時許,在臺北縣○○鎮○○路○段○○○巷○弄○○號5樓加蓋屋住處,將重量不詳之K他命加入香菸後,無償轉讓含有K他命之香菸1支予 楊紫帆 。嗣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上開含K他命香菸1支。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送及本署簽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96年3月20日在本署偵訊時之供述,(二)證人楊紫帆於本署偵訊時之證述,(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含K他命香菸1支,請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檢察官陳旭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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