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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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