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南投縣鹿谷鄉農會│96年12月12日│50,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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