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23日108年度再小抗字第
1號民事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千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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