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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