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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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顏秀華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洪宝惜 被告 廖俊程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容慧 被告 廖茂源 被告 廖惠珍 被告 廖慧鐘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外公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及被告廖俊程均以兩造仍有協商可能為由,請求本院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32 號裁定(108.12.25)[撤回]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32 號裁定(109.02.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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