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林聖富
林宥憲 林釔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視同上訴人林于淑
林 美惠 被上訴人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王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之面積、權利範圍欄所記載「32
2.4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分之1」均更正為「332.4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仁勇
法官柯月美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