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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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振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99年度桃交簡字第410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299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