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9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華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1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廖國華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廖國華係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43之1號「萬能及第大廈」6樓之所有權人,其應注意附著其住處陽台女兒牆上之鐵質欄杆,若長期受日曬雨淋,而不加以保養、維護,則該欄杆隨時可能因鏽蝕而斷裂,將對該社區住戶及出入往來民眾之生命安全造成危險,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於注意,而未就該欄杆盡上開保養、維護之責。嗣於民國100年
6月25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為10分,應予更正)許,該欄杆因鏽蝕斷裂而自其住處墜下,適同社區住戶ENRIQU
EZHARVEYMATINING(中文姓名 恩里奎 ,菲律賓籍,下稱恩里奎)徒步行經「萬能及第大廈」1樓中庭時,該鏽蝕斷裂墜落之欄杆擊中恩里奎頭部,致恩里奎受有頭部外傷、開放性顱骨骨折合併蜘蛛膜下及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雖經送醫急救,仍延至同年月28日凌晨1時23分許,因頭部外傷、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廖國華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 徐克勤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 姬小鳳 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三)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恩里奎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居留證、相驗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各1份及刑案現場勘察照片20張、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相驗照片18張。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未注意附著其住處陽台女兒牆上之鐵質欄杆因鏽蝕斷裂墜落擊中被害人而致死,過失之情節重大,本不宜輕縱,惟考量其自身有疾病、尚有房屋貸款須繳納及有小孩要照顧,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賠償,犯罪後坦承犯行,雖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然被害人家屬並不追究,認其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於8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桃簡字第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被告前視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經此偵審教訓,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並兼收警惕之效。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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