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寶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丁○○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關於為相對人甲○○於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五六號擔保提存事件中扣除本院九十三年度取字第三○八九號取回提存物一案後所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人關於為相對人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三一七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前依本院90年度裁全明字第5054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台灣省合作金庫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19,000元,金額共計119,000元之提存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上開定期存單,經本院裁定准以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提存金代之。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且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0年度裁全明字第5054號民事裁定、90年度存字第2756號提存書、93年度聲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3年度存字第3317號提存書、93年度全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板院通90執全明字第2603號塗銷查封登記書等影本各1份、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戶籍謄本正本等各3份為證。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假扣押之債權人原為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嗣與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聲請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91)台財證㈡字第100012號函在卷可憑,合先敘明。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90年7月11日以90年度裁全明字第50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0年度執全明字第260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甲○○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已於93年6月28日具狀向本院執行處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已於93年12月1日以台北34支000000-0第1972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甲○○行使權利,而相對人甲○○於93年12月2日收受後迄未行使權利乙節,復有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5月3日士院鎮民科字第0960312471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5月7日北院錦文人字第0960003001號函各1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份附卷可證,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就相對人甲○○之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乙○○、丁○○之財產聲請本院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即撤回對渠等之假扣押執行聲請,俟聲請人向本院執行處取得假扣押實施前撤回證明書,即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發還提存金,毋庸裁定,惟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業經92年2月7日總統公布刪除,92年9月1日起施行,其刪除理由係以此情形是否得逕行聲請提存所發還擔保金,屬提存範疇,然提存法並未增訂此情形是否得逕行聲請提存所發還擔保金,乃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提存所是否得逕行發還提存物,應由提存所自行審酌,本院就此自無從置喙,故聲請人此部分(即相對人乙○○、丁○○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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