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 朱瑀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朱韻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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