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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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 蕭木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31、41、42地號土地及其上2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自何時起未依約清償?現尚積欠多少元?
四、連帶保證人 董紀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