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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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宗 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