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82號
原 告 林侯玉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謝翠鳳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