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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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28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訴訟代理人  沈聖為
       賴翰君
被   告  范毓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珮儒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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