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 楊惟凱 被告 王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55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