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誣告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誣告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