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廣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麗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明德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玉寧┌─────────────────────────────────────┐│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簡士翔 │玉山商業銀│103年2月28日│10,266元│BA0000000│││││行三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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