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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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銘發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銘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銘發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