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