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負擔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3人間負擔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聲字第3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迄今未據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復經民國(下同)98年9月30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駁回。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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