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5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擄人勒贖案件(97年度重訴字第3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已認罪,且憂鬱症發作,而有自殘之行為,於97年1月26日及同月28日經戒護人員強制於所內就醫,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案業已審結,被告係犯刑法第332第2項第3款之強盜而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案,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茲因上開原因仍然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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