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1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8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817號聲請人 李彥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8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871號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寄存送達之日起經10日起算,算至108年7月28日(星期日),因期間之末日為假日,遞延至108年7月29日(星期一)止,即已屆滿,聲請人遲至108年12月23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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