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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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20號原告丁○○
2樓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至下次庭期前所有清償明細及其憑證單據。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