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繼承應分財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應繼承財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 陳明 訴訟標的金額核算依據:原起訴狀「聲請」項雖載明請求判決付給原告按 潘世燕 遺產稅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金額17分之3之財產,及給付一筆撫養費,惟未明確陳明給付金額,致本件「訴之聲明」不明,且原告陳明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據以自行繳納訴訟費用3萬元,惟與前述聲明所載金額亦有不符。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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