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士勛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租屋居住,與配偶甲○○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國97年次、101年次),配偶因照顧二名幼女無法工作,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次女之育兒補助每月新台幣(下同)2500元僅得領至民國(下同)103年5月。
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空軍軍官學校第十一修護補給大隊,每月薪資扣除軍保費、健保費、所得稅等費用後實際可支配所得為37844元,加計加菜金1320元、修護獎金2500元、年終獎金之月平均金額7690元後,平均月收入為49354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空軍軍官學校第十一修護補給大隊102年12月11日函、債務人陳報之薪資帳戶轉帳明細(102年12月23日)、薪資單(103年1月27日傳真)、債務人102年9月9日陳報狀租賃契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9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每月平均收入為49354元,核以
本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41號裁定理由欄揭示之意旨,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11890元,配偶及子女扶養費金額21249元(7083×3)(育兒補助僅得領至103年5月),配偶及子女房屋費用8667元後,每月89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36569│9.21%│820│├──────────┼──────┼─────┼──────┤│萬泰商業銀行│438046│11.98%│106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5308│4.79%│426│├──────────┼──────┼─────┼──────┤│聯邦商業銀行│941006│25.74%│229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574296│15.71%│1398│├──────────┼──────┼─────┼──────┤│良京實業公司│670013│18.33%│163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520834│14.25%│1268│├──────────┼──────┼─────┼──────┤│債權總額│3,656,072│每期金額│8,900│├──────────┼──────┼─────┼──────┤│清償成數│約17.53%│清償總額│640,8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