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雄 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許玉玲
聲 請 人  王伯群
相 對 人  顏秀娥
相 對 人  洪竹儀
相 對 人  曾淑美
法定代理人 顏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秀娥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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