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國容
法定代理人  林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助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本院100年度 朴勞 簡調字第4號),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
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情,
並據其提出該分會審查表暨申請書各1紙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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