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360號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 顏湋承 所發台
北信維郵局第六一五一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顏湋承等行蹤不明,以致對於相對
人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郵件退回信封等件
為證。經查,依前揭通知書之信封封面所載,聲請人所為債
權讓與之通知業已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惟因相對人
並非居住於該址,致均遭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原件
,從而,顯見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
。是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8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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