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 李鴻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遠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增補文件影本(原所提契約書債務人僅為陳遠郎而非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不符),或提出對陳遠郎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載有陳遠郎為債務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並釋明該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已催告返還之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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