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李宗聖
鍾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崑松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而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抵押物,其價額為40,827,764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編號│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土地價額││││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162.34│8,662元│1,406,189元│││81地號土地│全部│││├──┼─────────┼─────┼───────────┼───────┤│2│同上段82地號土地│207.12│7,410元│1,534,759元││││全部│││├──┼─────────┼─────┼───────────┼───────┤│3│同上段89地號土地│608.67│7,400元│4,504,158元││││全部│││├──┼─────────┼─────┼───────────┼───────┤│4│同上段94地號土地│1115.33│7,400元│8,253,442元││││全部│││├──┼─────────┼─────┼───────────┼───────┤│5│同上段101地號土地│1015.22│7,400元│7,512,628元││││全部│││├──┼─────────┼─────┼───────────┼───────┤│6│同上段105地號土地│41.09│7,400元│304,066元││││全部│││├──┼─────────┼─────┼───────────┼───────┤│7│同上段107地號土地│148.58│7,400元│1,099,492元││││全部│││├──┼─────────┼─────┼───────────┼───────┤│8│同上段108地號土地│79.2│7,400元│586,080元││││全部│││├──┼─────────┼─────┼───────────┼───────┤│9│同上段109地號土地│7.95│7,400元│58,830元││││全部│││├──┼─────────┼─────┼───────────┼───────┤│10│同上段154地號土地│1846.73│7,400元│13,665,802元││││全部│││├──┼─────────┼─────┼───────────┼───────┤│11│同上段167地號土地│257.07│7,400元│1,902,318元││││全部│││├──┴─────────┴─────┴───────────┴───────┤│合計:40,827,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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