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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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複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被告啟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設基隆市○○路○○○號法定代理人庚○○住基隆
己○住基隆戊○○住基隆丙○○住基隆丁○○住基隆被告才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里○○街○○號十二法定代理人辛○○住高右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 何泰儀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陳報其業已解散,進行清算中,並呈報甲○○為清算人,股東同意書、甲○○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台灣高等法院通知影本附卷可憑,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應由清算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