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676號
原告 吳美樺
被告 王泳豐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676號(111年度營小調字第41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05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26號刑事案件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