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1994號聲請人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甲○○或 吳建勲 ?)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