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二號
上訴人甲○○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馬宗修 右上訴人與台灣省政府間因執行異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八十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二千零九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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