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4號上訴人偉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安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而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6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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