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57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 律師複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判決(97年度訴字第0005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第六點及第七點內所載「據以異議證據」為誤寫,應更正為「據以舉發證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第六點及第七點內所載「據以異議證據」,為誤寫之顯然錯誤,實應更正為「據以舉發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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