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2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