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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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提字第1號聲請人 劉承恩 上列抗告人因提審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