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0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與收養人甲○○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義妹 夫妻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甲○○於民國97年8月11日死亡、與養母彭義妹於98年10月6日終止收養關係,現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甲○○、彭義妹成立收養關係,為該2人之養女,而養父於民國97年8月11日死亡、養母於98年10月6日與聲請人終止收養關係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有終止收養書約、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為何終止收養?)想回本家團圓,還要回復本姓;(是否有繼承養父遺產?)無,養父的遺產都由養父的親生子女繼承」並提出養家之弟 王福源 之同意書為佐證。另關係人 洪國川 即聲請人本生家之胞兄亦到庭證稱:「因爸媽都過世了,我爸媽在世時也同意聲請人回本家,我也同意聲請人回本家」等語(以上均參見本院98年10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甲○○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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