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李逢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民霏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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