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六號J
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王成彬律師複代理人吳明澤律師被上訴人瑞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王程風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楊省三~B3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趙玲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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