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7號原告 陳見發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9年2月17日彰監四字第64-I3H16554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