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09號聲請人 賴世陽 相對人 邱貴惠 債務人 邱貴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3月21日。⑵民國107年1月9日。
(二)權利種類:⑴最高限額抵押權。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200,000元。⑵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05年6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
(六)清償日期:⑴民國105年6月16日⑵民國107年4月4日
(七)利息(率):⑴票據擔保免付利息。⑵票據擔保免付利息。
(八)遲延利息(率):⑴無。⑵無。
(九)違約金:⑴無。⑵無。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300,000元。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200,000元。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貴君,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邱貴君於⑴民國105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⑵民國107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清償日期約定為⑴民國105年6月16日⑵民國107年4月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且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烏日區│自立││739│1021.81│1954/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烏日區│集合住宅│第8層:76.41│陽台:│全部│││834│自立段73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5.04││││├───────┤8層樓││花台:2.41│││││臺中市烏日區長││││││││春街491號8樓│││││├─┴──┴───────┴────────┴──────┴─────┴────┤│共同使用部分:自立段835建號(1649.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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