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33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被告 謝東霖

黃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謝東霖負擔,如對被告黃懷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黃懷萱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謝東霖負擔,如對被告謝東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黃懷萱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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