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淑茹
陳楊芳滿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之記載,均更正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代判決書之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之記載,均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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