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2號
原 告 王玉泉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陳佳雯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連陞 、王 李麗娥 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叁萬叁仟元(計算方式如
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柒仟陸佰叁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裁判費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系爭股票原始出資價額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
(6,566股+1,100股+5,467股)=13,1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