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昕宜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
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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